第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第八学期学生与指导教师平均每月见面少于1次者或未按指导教师要求完成任务者;
2、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严重违反“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守则”或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3、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二次不合格者,具体要求参照《天津农学院本科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暂行办法》(农院教字[2014]1号)。
4、没按相关要求完成“毕业论文智能管理系统”相关工作者。
5、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者、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其中一人对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为不及格者。
第二条对因患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推迟答辩(下称“缓答辩”)申请,并将医院证明和所在学院的批准意见报教务处。学院缓答辩名单向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凡是最终没有获得答辩资格、无故不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成绩不及格及缓答辩者,成绩均以不及格计。
第四条秋季答辩与毕业论文重做
1、学院于秋季开学的第3周集中组织安排一次秋季答辩,其余时间不再安排。
2、指导教师需根据不及格学生的具体情况,再次审阅毕业论文。其中二次查重不过的毕业论文,学生必须重新修改(或重做),于秋季开学的第2周,学校再给一次查重的机会。此次查重仍不过者,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做毕业论文。查重通过者可参加秋季答辩。
3、对于指导教师再次审阅毕业论文后,确认需要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重做前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做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答辩者成绩以及格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