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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2020-09-16 16:38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学习和成长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学生学业的指导,制定《天津农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一、导师资格

1.凡受聘我校的在职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格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3.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具有较强的学业指导能力。

二、导师工作职责

1.为人师表,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指导学生安排学习进程,包括按照教学计划指导学生个性化选择学习方向、选课等;

3.引导学生确立正确专业思想,指导学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

4.培养学生刻苦学习精神和严谨治学态度;

5.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或科学研究训练;

6.与辅导员、班主任做好日常沟通,形成育人合力。

三、导师聘任和任期

1.新生入学后,由各学院为每名学生配备导师,实施全程导师制。指导周期内有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以调换导师。学生发生异动后,由现专业所在学院为其配备新的导师。

2.导师聘任由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与新生的师生比,为每名专任教师分配一定数量的学生。

3.学业导师可以从本学院选聘,也可以从其他学院、科研机构、部门等相关人员中选聘。跨单位选聘者,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4.各学院在职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原则上必须在学院安排下担任本学院学业导师。

5.学校职能部门管理干部或没有本科生单位的教师要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及特长担任相关学院的学业导师。

四、导师工作基本要求

1.每个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制定科学的学业修读计划。

2. 指导学生了解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及流程,并按章办理。督导学生确认课程修读情况及取得的课程成绩是否符合现专业培养方案,如不符合,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

3.每个学期与被指导学生至少个别交流或集体指导4次,了解学生动向、及时解决学生关于学业方面的具体问题。

4.每学期与学业警告学生进行一对一问题分析和指导,接受学生的咨询,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同时,对于学生反应问题较多的课程,需要与任课教师交流。

5.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情况要形成记录,并就学生的学习、参加科研训练以及思想生活等方面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导师工作的管理

1.学业导师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业导师的选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均由各学院负责。各学院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从本学院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2.学业导师可通过座谈会、电话、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系与交流,分类指导不同需求的学生,记录对学生的指导情况,并于每学期末提交学院备案。

3. 学业导师的具体考核与评价标准由各学院制定,考核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月底前完成。教务处对学院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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