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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园林学院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实施细则
2018-05-17 20:01 学院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增强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园艺园林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园艺园林学院的所有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园艺园林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在科学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发生捏造、篡改、剽窃等不端行为,也不得对他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任何袒护。

2在研究课题的申报、计划实施及结题、验收等整个科研活动过程中,科研工作者必须诚实而为,并确保所提供的包括未公开发表数据在内的所有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准确可靠性、相对有效性,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必须严格保存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中的所有数据和记录,以备查证。

3、在科研的各个阶段,科研工作者应就其研究进度、成果质量与数量及其学术影响与社会反响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有关管理机构做出如实的说明;对于可能给人类健康、社会发展、生态平衡带来潜在影响的研究,科研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和全力配合有关机构做出客观的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公之于众。

4、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5鼓励合作研究,科学论文、著作及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实际贡献依次排名,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6、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7、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2、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3、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4、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5、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6、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7、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8、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2、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3、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4、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5、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6、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和学术舞弊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罚则

第六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

2、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4、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5、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6、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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