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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园林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18-04-27 20:07 学院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艺园林学院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艺园林学院实际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技术成果,是师生和科研人员等在学校工作学习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利用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收益”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学校科技处统筹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在成果完成或鉴定后,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选用适宜的推广转化方式,并制定出推广转化方案报送学院办公室。

第五条科技处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成果转化的登记、洽谈与合同签订等工作;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与验收;代表学校收取应得的利益。

 

第六条各类成果转化均应向学院申报后向科技处申报,并按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成果第一完成人作为其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合理兼顾学院、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转化实施单位等各方面的利益,约定各方的责、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义务及风险等。鼓励教职工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成果,科技处予以大力协助争取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应用推广计划,获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知识产权管理及其它科研有关支出。

第十条征得学院及学校同意,科技人员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期间,应当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对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进行约定,离岗创业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者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评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或股份。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包括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一次性转让,所占股份或收益原则上学校、科技处、学院与成果完成人之间按6%2%2%90%的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所得收益以项目的形式分配给成果完成人,按局级科研项目对待。

第十三条成果完成人可以将自己的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创建科技型企业,但应由科技处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对该成果进行评估作价,合理确定价格或股份后按第十一条比例分配。学院及学校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学校所获收益的50%用于奖励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于每年年底要总结当年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科技处代表学校汇总并写出总结报告,及时报市教委、市科委等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者,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的,可以有现金奖励,但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有现金奖励,也可以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学院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以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进行职务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的订立,须经科技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院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不按学院及学校规定办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学校除追回成果持有权、使用权、非法获得的转让收益外,同时取消当事人三年内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出国留学、参与各项奖金的分配等权利;情节严重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签署、资金往来、收益分配、发票与纳税等相关事宜由科技处及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让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如有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院及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优势,合理地组织各项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产品的开发,使潜在的生产力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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