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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园林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18-04-26 20:10 学院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结合园艺园林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下述各项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学校校名、徽章及标记;

9、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客体。

第三条任何知识产权如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技术秘密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院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以及在园艺园林学院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五条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持有,学校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成果完成人享有署名权以及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指:

1、承担学院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2、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3、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他条件所完成的;

4、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5、其他应属于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他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七条知识产权管理由科技处负责,科技处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宣传有关法律知识,统筹协调、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并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与学校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进行处理。

第八条园艺园林学院的师生员工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以及委托校外单位和个人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九条学院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并要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其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成果的所有权归属。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来学院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没有协议或协议中未约定的,其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成果归学校所有。离校前,需交出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该类资料由各学院保管。使用技术资料必须有天津农学院署名。

第十一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工,以及离校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在离校前,必须将在校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交还给学院。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前,需要先提交《天津农学院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登记)审批表》。所有申请资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学院及学校公章。由他人代理申请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交科技处原件存档。

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交科技处原件存档,并据此办理相关资助、绩效奖励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学校;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或设计人所有;与学校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学校与共同完成单位共有,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职务发明创造,只有在办理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申请号以后,才能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展览、展示会。

第十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应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保密,注意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职务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还应对与专利申请内容有关的技术诀窍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对涉及到动植物新品种的发明创造,其培育方法可申请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植物品种权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授权后,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授权专利计入发明人或设计人当年的工作考核业绩,并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凡学院教职工、各类在校学生、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要申请非职务专利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天津农学院非职务发明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及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非职务专利申请。

第十九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条专利技术的许可,必须通过学校以学校的名义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必须通过学校并以学校的名义签订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为了支持鼓励教职工申请专利,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用于学校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专利申请、专利纠纷调处和法律诉讼等活动以及专利授权后按规定应发给发明创造人的奖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以学校为唯一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正常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以及前6年的维持费全部由学校支付,第一发明人负责专利的缴费维持,第一发明人为学生的由指导教师负责,不得出现年度滞纳金等非常规费用。自授权之日起,6年内转让或许可的,其收益的90%归专利发明人,6%归学校,2%归科技处,2%归学院,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所得收益全部以此比例进行分配。6年以后不能转让或许可的,学校不再继续维持,发明人继续维持的,一旦出现收益,同样按照上述比例分配。

 

第三章 著作权、作品、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第二十四条由学院组织,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学院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五条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或用学院的名义完成,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归学院。

第二十六条学院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七条学院师生员工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登记前需要填写《天津农学院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登记)审批表》,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或其他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表在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院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软件,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或双方共享的,原则上应在合同中写明该知识产权不影响我校利用类似技术开发其他软件和产品。

 

第四章 有关校名、徽章、标记及商标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中、英文的全称、简称及其汉语拼音与图形以及其他天津农学院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学院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院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天津农学院或其简称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

第三十条对天津农学院名称的营利性使用必须得到学校的审查和批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本条所称的营利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天津农学院名称的各种形式的利用。

 

第五章 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或其所属单位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都有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知识产权发表、泄露、许可、转让、使用。

第三十二条对商业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院、系与涉密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定接触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学院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院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造成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学院审批,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外参展,需经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重视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学院有关人员应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依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移交的科研资料,该课题负责人有权借阅和复制,课题负责人离校的,由学院主管领导确定院内借阅人员。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则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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