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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8-04-25 20:18 学院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加强和改进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本着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更加便利、高效服务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外厅[2016]2号)的通知以及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6]3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区别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学科研人员指我院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包括我校担任不同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含外专局出国培训及市教委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项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的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按照区别管理的原则,我院除开展上述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访问等的临时出国(境),仍按《天津农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实行限量管理。

 

第二章 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按照市外办规定时间,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和“从严控制、保障重点”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制订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重点保障、优先安排执行国家重大和前沿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人员出访。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各专业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汇总,经学校批准,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后执行。年度计划应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名称、负责人、人数,出国任务、时间、在外停留天数,出国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等详细内容。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出访,教学科研人员在申报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报国际交流处审核后,经学校批准,按外事审批权限另行报备后执行。

第七条计划内出访任务,要逐案报批。出访报批需至少提前3个月申报,并提供国外邀请函的复印件、出访行程单、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费预算表等信息资料。邀请函须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日程安排及费用负担情况等内容;邀请信应打印在邀请单位的信签纸上,并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邀请人的原始签名。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访任务相符。

第八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公务普通护照(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凭因公出国的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7天内务必将因公护照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集中保管。制证后因故未出国人员,需自确认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7天内将因公护照交国际交流处保管。对不能及时上缴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将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申请,对于提示后仍拒不按期上缴的,国际交流处将报市外办注销其所持护照并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切实加强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联动审批。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各类纵向课题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并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对于使用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的,除项目合同(协议)书明确禁止以外,一般应予以审批和报销。使用人才计划、师资培训等专项资金以及学校科研启动、配套奖励资金等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审核批准和报销。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标准(同《天津农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内据实核销。在完成出访后报销费用时,须提供学校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三条学院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建立问责与惩戒制度。

第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纪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人员依规依纪惩处。

第十六条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进行公示,以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免于公示的团组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所有因公出国团组出访前须在一定范围内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5天内在与行前公示的相同范围内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加强绩效评估。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后,务必在回国后15天内将出国总结(交流合作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交国际交流处。逾期不报的将暂停审核审批其再次出国执行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事宜,按《天津农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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